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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辩护观点一,本案被害人不是苏玲,被告人郑方无罪。”田诗的第一个观点就引发法庭上下的轰动。尽管,田诗一直在坚持着被告人无罪的观点,但是以清晰的表达方式直接说出来,却是第一次。

“本案其实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尸块为苏玲尸体组成部分。尽管公诉人一直在强调,办案机关使用技术手段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查明。可是,我们手中掌握的所有鉴定和证据都没有能够明确证明这一情节存在。颅骨身源鉴定明确,送检颅骨与苏玲照片相关部位有着明显不一致。辨认笔录也无法确认颅骨与苏玲的关系。案件到了这个阶段,其实还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死者就是苏玲。”

“在庭审中,辩护人向法庭提供了证人可以证明,在案发之前,在马沙滩的上游东口渡口,尸块就已经出现。证人证言基本上可以排除了死者为苏玲的可能。从时间上,最先发现尸块的时间为五月初,比起诉书确定的时间要早。从地点上,东口渡口位于马沙滩与东阳市区上游。若案件在马沙滩发生,并且在马沙滩进行分尸和抛尸的情况下,尸块是不可能逆流出现到上游的东口渡口的。既然时间和地理条件上,死者都不可能是苏玲,那么本案的被害人一定是另有他人。而且案发地点也一定不是在马沙滩,真正的案发地点应当是在东口渡口,或者是更上游的地方。”

“辩护观点二,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郑方危害苏玲。反倒可以证明被告人没有杀害苏玲。”

“本案中公诉提交法庭的关于被告人杀害苏玲的直接证据有两个。一个是被告人的供述,另外一个所谓的凶器在被告人郑方家里搜出的短斧。”

“关于被告人的口供,其实是被告人在警方的高压之下做出的。办案机关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,就对被告人采取了强制措施。所谓的证据不过是锁定被告人之后才出现的。”

“被告人没有犯罪记录,从未经历过类似的情况。在被羁押的过程中,东阳市公安局的工作人员轮班对其进行提审。提审的人可以休息,可以轮班审讯。被告人却是一直承受着来自不同工作人员的压力。”

“也许作为一名旁观者,我们会觉得既然不 你干的,你为什么要承认。你难道不知道你认的是什么事吗,这个后果你都知道,你还签字,那你就一定有问题。正如之前庭审过程中,公诉人一直在追问的那样,字是不是你签的,以前你在公安机关交代的对不对。”

“对于一个被限制自由的人,哪里还会有什么自由意志支配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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